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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休專區
退休再任
退休再任
依
111
年
1
月
19
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
11100002571
號令公布修正之
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
第
77
條規定略以,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、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
(
薪
)
給、待遇或公費之機關、行政法人或公法人、由政府原始捐助或捐助累積達財產總額百分之
20
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,每月支領超過法定基本工資,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,至原因消滅時恢復。
再任公立機構與學校職務應停發月退休給與參考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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