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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場霸凌防治專區

 
【本校職場霸凌防治相關規定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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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職場霸凌定義】

1.依職安法第22條之1,職場霸凌係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,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,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,持續以冒犯、威脅、冷落、孤立、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,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。但情節重大者,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。 

2.職場霸凌之認定,除應符合上述定義外,並應綜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、頻率、場所、行為人動機及目的,其樣態包含但不限於下列情形:社交排斥、職務干預、權力濫用、名譽侵害等【以上摘自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指導手冊】。

※提醒:現行職場霸凌行為如涉及侮辱、毀謗、侵害人格權等情事,可能觸犯相關刑法(如第304條強制罪、第309條公然侮辱罪、第310條誹謗罪等)或民法(如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、第184條一般侵權責任等)罪責。

【相關連結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職場霸凌案件通報平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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